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第(二)款“生产期间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的”中规定的情形。省应急管理厅责令企业进行整改,并交由襄阳市南漳县应急管理局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立案查处。
三◆◆、油漆车间砂光机直接通过软管直连单机双筒布袋,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
2024年9月10日,湖北省应急管理厅行政执法人员对襄阳市南漳县某铝水熔铸企业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1条重大事故隐患:企业熔铸车间铝水熔炉泄漏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工作区域存在积水。
该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二)款“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和第(四)款“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中规定的情形。省应急管理厅责令企业进行整改,并交由随州市应急管理局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立案查处。
二★■■★◆◆、经抽查企业提供的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作业人员余金某、王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高处作业);
三、涂层一车间搅拌罐区域环氧树脂粉(涉爆粉尘)采用风机正压吹入干式布袋除尘器◆★■,未采取防范点燃源措施。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一)款■★“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第七条(七)款、“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第十一条第(四)“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第十一条第(十)款■★■★“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和第十四条★■■★■“本标准所列情形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应当保证正常运行、使用◆★★■,失效或者无效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中规定的情形,省应急管理厅责令企业进行整改,并交由潜江市应急管理局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立案查处。
为深刻汲取近期省内外工贸企业事故教训,省应急管理厅专项执法检查组对全省重点工贸企业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专项执法检查★■★◆★■,共检查钢铁、铝加工(深井铸造)、粉尘涉爆、有限空间企业32家,发现问题隐患208个,其中重大隐患9个◆◆◆◆★。现将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3个典型执法案例予以公布,警示各生产经营单位强化安全法治意识,严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好用好《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主动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筑牢安全底线。
五、油漆车间喷漆房固定设置的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发生故障,未正常运行★◆■◆◆。
四、木工车间、油漆车间油漆打磨区域未按照清理制度要求及时清理粉尘,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
2024年9月24日,省应急管理厅行政执法人员对潜江市某家具制造企业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5条重大事故隐患:
2024年8月29日,省应急管理厅行政执法人员对随州市某新材料企业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3条重大事故隐患:
一、经抽查企业提供的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作业人员江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一■■、企业未在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